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四條規定,爰將現行條文第一
項酌作修正,規定執行機關應成立篩選評估、治療評估及輔導評估小組。
三、增訂第二項篩選評估小組委員資格及人數規範。
四、現行第二項規定酌作修正後,移列為第三項。
五、現行第三項規定酌作修正後,移列為第四項。
六、增訂第五項規定前三項小組委員由執行機關遴聘,任期為一年,並於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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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 一、配合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三項修正為第三條第二項,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援引之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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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使治療評估會議委員能充分掌握個案情狀,俾利提出適切後續處遇建議,爰增
列治療人員應列席報告個案治療狀況。
三、考量部分指定監獄非皆設有教化、戒護、調查、衛生等科及教誨師人員編制,爰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