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求本辦法用語之一貫,將執行機關應訂定之計畫名稱,配合修正名稱及第二條之定 義,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由現行條文第七條修正後移列,配合實務現況,將執行機關陳報受刑人 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辦理情形之時程,由半年修正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