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4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菸害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本辦法修正條
    文第五條第二款亦已規範機關應依菸害防制法規定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另按
    監獄行刑法第四條第六項及羈押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少年受刑人矯正教育之實
    施及少年被告羈押相關事項,優先適用其他法律(如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
    施通則、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或立法後之少年專法),爰刪除「年滿十八
    歲」文字。另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並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
    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酌修本條文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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