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本為本辦法適用之對象,復因留置所並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爰予刪除。另 考量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被管收人亦收容於矯正機關內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矯正機關有規範其吸菸並獎勵戒菸之需要,爰修正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