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有關監獄應逐月登錄受刑人之吸菸紀錄之規定,業已涵括於修正
條文第十五條規定,爰予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有關定期考評之規定,配合本辦
法名稱及授權依據之修正,酌修文字。
三、為客觀考評第一項收容人不吸菸及戒菸之情形,機關有使用科技設備輔助監測之
實需,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以資適用。
四、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不吸菸及戒菸受刑人之獎勵種類及額度之規定,配
合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酌修獎勵種類及額度,移列第三項規定,
並規定獎勵種類及額度。
五、考量被告不吸菸及戒菸之行為,符合羈押法第七十五條第八款規定,有獎勵之必
要,爰增訂第四項規定看守所得依同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不吸菸及戒菸
之被告獎勵,並規定獎勵種類及額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