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與眷屬同住之應遵行事項。 三、第二項增訂與眷屬同住不得違背前項之應遵行事項,如有違背情事,監獄得隨時 停止,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有犯罪行為應陳報監督機關並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