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18:2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辦法有關收容人支用保管金或動用勞作金之程序,散列於不同條文,且條文
    規範內容過於繁瑣,多屬於內部行政管理事項,爰整併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二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合併規範動支保管金及勞作金之程序,現行
    實務上有關收容人向機關申請代為購買物品、填具三聯單向合作社購物、申請動
    支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以及因其他事由動支保管金等態樣,均為第一項規範。
三、配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增
    訂第二項授予監督機關得基於安全秩序及機關管理等因素,訂定收容人在機關內
    每日購物使用金錢額度上限或其他限制使用事項之規定。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係屬內部行政管理事項,無須於本辦法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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