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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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戒護人員應由執行處所之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依其執行勤務之效率、勤惰 、品操等予以督導、考核,並就其不適任者予以汰除,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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