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49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5 條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一、法務部目前所屬矯正機關計有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戒治所
    、少年觀護所及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監、院、所校)等 7  種類型機關。
二、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等 3  種機關之組織通則之規定,首長職務均列為薦
    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監獄容額二千人以上者,首長得列十一職等及十二
    職等,副首長亦得列簡任十職等。
三、如以收容人數觀之,部分監獄(如基隆、綠島及台東監獄)或戒治所(新店、台
    中及高雄戒治所)收容人數尚比少輔院收容人數少,然因監獄組織通則之規定,
    致使收容人數少之監獄典獄長得列為簡任第十職等,反之,少輔院因受限少年輔
    育院條例之規定,導致首長無法列簡任第十職等之不合理現象。
四、監、院、所、校均為法務部所屬機關,每逢機關首長輪調(矯正學校除外)或調
    整職務時,常有簡任監獄典獄長調任薦任院長之情形。雖因業務或個人資歷考量
    ,惟尚須簽署「志願降調同意書」之不合宜現象,未來倘有遇調遷者不同意簽署
    時,將面臨因調動所造成之爭議情事發生。
五、監所首長大部份均由大監獄簡任副典獄長升任,倘調任少輔院首長時,亦面臨降
    職等卻升任首長情事。
六、現行監獄組織通則規定監獄之科長職等均得列為薦任九職等,無論大小監獄之科
    長均與少輔院首長之職等相同,對於責重事繁之少輔院首長而言,似有欠公允。
七、現有法務部矯正機關之監獄,收容人數達二千人以上之副典獄長,均已列為簡任
    十職等,然而負有機關運作責任之少輔院機關首長,其職等僅列為薦任九職等,
    實有違公平正義且影響工作士氣。為求暢通人事並符合公平正義以提振士氣,實
    有將少輔院之機關首長職務均改列至簡任第十職等之必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