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三款,已於六十五年修正時刪除,故第一項「第三款」字 樣應予刪除。另增列學校應保留學籍之規定。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有關撤銷收容裁定,於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之該法 修正草案,已增列為「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故配合修正條文號次。
條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