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三、目前實務上,觀護所接獲之釋放通知書,係分由該管之法官或檢察官開具,二者分 隸不同之系統,爰將第二項刪除。
條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