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參照一般機關最近制訂或修正組織條例之立法 體例增訂本條。 三、明定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為配合審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改稱為法務部,故修正之。
條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