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原條文所列雇員過少,難應實際需要,又各該人員係擔任戒護等工作,其職稱宜改為 「管理員」同時增列「職位列第一職等至第二職等」十二字,俾配合「分類職位公務 員任用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