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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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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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14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
配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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