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2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13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少年觀護所收容女生,由於其管教及生活起居,均須與男生分開,自需有專人負責
    ,故修正增設女所。並置主任及管理人員,明定以女性充之。
三、女所主任亦為單位主管,並須具有觀護人資格,乃明定其官職等與組長相同。
民國 68 年 04 月 04 日
將「藥劑師」修正為「藥師」,以求法律用語一致。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一  導師非盡屬技術人員,且聘用人員,受聘期限制,缺乏保障,羅致困難,擬改列
    為有職等人員。
二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
參照職位規範矯正保護職系,看守所保長職位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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