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受刑人於作業時,發揮專業分工及整合效益,得採編組作業,爰將現行條文 適用範圍擴及所有作業受刑人,並酌修文字。為避免與視同作業人員身分混淆, 刪除有關組長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作業項目種類眾多,所需編組人數宜視實際情況酌定,爰取消編組人數上限,並 整併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後,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