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監獄與作業協力單位訂定作業契約,應儘量為受刑人爭取較優之待遇 及福利。 三、考量監獄行刑之目的、受刑人作業權益、作業成品價值保證及戒護安全等,爰於 第二項訂定受刑人作業契約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