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三條移列本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六條酌作文字修正移列至本條第二項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監外作業具有讓受刑人提早適應社會生活之功能,故宜擴大監外作業項目,因此 ,現行條文以農作、浚河、築路、窯作、建築及其他富有公益價值之作業為限, 過於狹隘,宜由監獄視實務上需要加以指定,爰修正本條規定以監獄指定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