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一、本條刪除。
二、為免法規體系複雜化,且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
獄行刑法之規定,又監獄行刑法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對於受刑人
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已於該法第八十六條明定懲罰之規定,故外役監
受刑人之相關懲罰規定,應依監獄行刑法辦理,方為妥適,爰刪除本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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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01 月 31 日 | 受刑人懲罰之種類,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並無「記過或記大過」之規定,本法予以
配合修正,爰刪除第二款之規定。並將第三款移列為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