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執行死刑之限制係參考修正前監獄行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三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以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者為限,不 執行死刑之期限為喪亡七日內,爰第一項規定國定例假日及受刑人之配偶、直系 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七日內,不執行死刑。 三、為避免查證不易而影響死刑執行,爰第二項規定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 親屬喪亡之事實,以該管檢察官即執行檢察官或監獄經受刑人之家屬或親屬通知 ,或已知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