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羈押係為拘束人身自由行為之強制處分,如有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或授受物 件者,押票應有明確記載,以利看守所執行,爰於第一項明定,押票記載有不明 確者,看守所應洽詢確認之。另,第二項規範被告入所時,如有欠缺押票以外其 他應備文件者,看守所得通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