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依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精神,被告作業應能獲致合理報酬 ,避免有剝削勞動力之情事。為強化看守所承攬作業廠商委託加工之監督管理機 制,符合標準作業流程,爰增訂第一項。 三、為使被告作業能獲致合理報酬,並回應監察院認為被告勞作金低廉,作業單位應 先訪價調查當地同類加工或自營成品後訂定加工單價,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