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法及本細則是為達羈押之目的而制(訂)定,其所規範對象不僅只有看守所, 更包含監督機關及本法之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二、為保障被告之權益,促使本法之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看守所執行職務符合客觀 性義務,爰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