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被告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看守所並得依管理需要 進行被告配房事宜。看守所雖得審酌舍房空間、收容現況、內部秩序及安全維持 之必要等情形,安排被告舍房,並適時調整之,惟仍不得因被告特殊身分而為歧 視待遇,爰為本條規定。另看守所按其管理需要分配舍房時,對於身心障礙被告 應注意其身心需求,妥適安排與其同住被告,以免其有遭受欺凌情事。併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