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看守所審議小組之人數、組成及主席產生方式及性別比例等。又本條所定學 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可包括法律、心理、社工、醫事及其他相關專業領域人 士。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看守所審議小組之人數、組成及主席產生方式及性別比例等。又本條所定學 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可包括法律、心理、社工、醫事及其他相關專業領域人 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