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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被告之權益,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及理解
    ,協助機關運作品質及可用資源之提升,爰參酌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
    則(曼德拉規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日本矯正機關「視察委員會」機制
    (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七條以下、少年院法第八條以下、
    少年鑑別所法第七條以下參照),以及德國矯正機關「諮詢委員會」制度(德國
    聯邦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以下參照),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看守所應設
    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其委員之組成及遴聘程序。
三、為達設置視察小組之目的,第三項規定視察報告之製作、公開,並明定相關權責
    機關應回應處理之。
四、為明前述視察小組之組織、視察方式、權限、報告之製作、提出與公開期間等事
    項,爰於第四項授權法務部訂定相關辦法,以利執行。又視察小組具獨立性,不
    受看守所指揮監督,併予敘明。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被告之權益,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及理解
    ,協助機關運作品質及可用資源之提升,爰參酌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
    則(曼德拉規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日本矯正機關「視察委員會」機制
    (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七條以下、少年院法第八條以下、
    少年鑑別所法第七條以下參照),以及德國矯正機關「諮詢委員會」制度(德國
    聯邦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以下參照),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看守所應設
    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其委員之組成及遴聘程序。
三、為達設置視察小組之目的,第三項規定視察報告之製作、公開,並明定相關權責
    機關應回應處理之。
四、為明前述視察小組之組織、視察方式、權限、報告之製作及公開等事項,爰於第
    四項授權法務部訂定相關辦法,以利執行。又視察小組具獨立性,不受看守所指
    揮監督,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