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七十八條規定:「為增進受執行人之身心
健康,各刑事執行機構應組織各種康樂及文化活動。」為有益被告身心健康,看
守所得舉辦各種文康活動,以紓緩被告身心壓力,爰增訂本條。例如看守所得實
施作文、演講、歌唱、壁報、書法、繪畫、體育、技藝或其他競賽,並舉辦其他
有益於被告身心之文康活動。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七十八條規定:「為增進受執行人之身心
健康,各刑事執行機構應組織各種康樂及文化活動。」為有益被告身心健康,看
守所得舉辦各種文康活動,以紓緩被告身心壓力,爰增訂本條。例如看守所得實
施作文、演講、歌唱、壁報、書法、繪畫、體育、技藝或其他競賽,並舉辦其他
有益於被告身心之文康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