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05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35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被告享有求知的權利及思想表現之自由,為符合被告個別需要,自得允許其自備
    書籍、報紙或請求使用紙張、筆墨及其他必要物品,惟為避免被告閱讀不良書刊
    及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爰明定例外得予限制或禁止之情形。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被告享有求知的權利及思想表現之自由,為符合被告個別需要,自得允許其自備
    書籍、報紙或請求使用紙張、筆墨及其他必要物品,惟為避免被告閱讀不良書刊
    及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爰明定例外得予限制或禁止之情形。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