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被告得閱讀之書籍,除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規定自備者外,亦得由看守所設置
圖書設施備置提供,以維護被告閱讀權益,爰予酌修。又原條文後段有關書籍檢
查規定,於第九章保管已有規範,配合刪除。
三、為符合被告無罪推定身分及社會趨勢,於第二項規定看守所得提供資訊設備予被
告使用,例如使用資訊設備閱覽法院提供之電子卷證,以充實其法律資源。至於
係單機電腦、機關內部網路或連外網路,屬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得由看守所考
量輔導、管理、經費預算或技術等因素,斟酌實際情形辦理。又如被告之接見、
通信等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受有限制,其使用資訊設備時自應配合(例
如僅能使用無對外連線之設備),併予敘明。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被告得閱讀之書籍,除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規定自備者外,亦得由看守所設置
圖書設施備置提供,以維護被告閱讀權益,爰予酌修。又現行條文後段有關書籍
檢查規定,於第九章保管已有規範,配合刪除。
三、為符合被告無罪推定身分及社會趨勢,於第二項規定看守所得提供資訊設備予被
告使用,例如使用資訊設備閱覽法院提供之電子卷證,以充實其法律資源。至於
係單機電腦、機關內部網路或連外網路,屬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得由看守所考
量輔導、管理、經費預算或技術等因素,斟酌實際情形辦理。又如被告之接見、
通信等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受有限制,其使用資訊設備時自應配合(例
如僅能使用無對外連線之設備),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