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被告確實瞭解羈押期間之權利及義務,並安定其情緒,爰參酌日本關於刑事
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八款
及第十款「刑事設施長官於新收開始時,因應被收容人之身分,應告知下列各款
事項:……二、關於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私人保有物品及其他金錢物品之處
理事項。……三、關於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六、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
遵守事項。七、關於面會及書信之發受事項。八、關於懲罰事項。……十、關於
得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申告之行為、申告處所、申告期間及其他相
關事項」規定,於第一項增訂看守所於被告入所接受新收講習時,應告知之事項
,並於序文規定應製作書面手冊交付使用。
三、為維護身心障礙者等特殊族群權益,並加強被告對其權利義務之瞭解,爰增訂第
二項、第三項規範,看守所應提供為身心障礙等之被告適當之協助,及以適當方
式公開與被告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等。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被告確實瞭解羈押期間之權利及義務,並安定其情緒,爰參酌日本關於刑事
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八款
及第十款「刑事設施長官於新收開始時,因應被收容人之身分,應告知下列各款
事項:……二、關於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私人保有物品及其他金錢物品之處
理事項。……三、關於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六、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
遵守事項。七、關於面會及書信之發受事項。八、關於懲罰事項。……十、關於
得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申告之行為、申告處所、申告期間及其他相
關事項」規定,於第一項增訂看守所於被告入所接受新收講習時,應告知之事項
,並於序文規定應製作書面手冊交付使用。
三、為維護身心障礙者等特殊族群權益,並加強被告對其權利義務之瞭解,爰增訂第
二項、第三項規範,看守所應提供為身心障礙等之被告適當之協助,及以適當方
式公開與被告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