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被告在所死亡之屍體無人請領,應如何處理,係依原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 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辦理,為配合該原條文第三十八條刪除,爰為本條規定。又 本條所定通知之對象,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被告在所死亡之屍體無人請領,應如何處理,係依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 行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辦理,為配合該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刪除,爰為本條規定 。又本條所定通知之對象,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