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刑事被告於判決確定移監執行時,看守所應將被
告性行考核記分總表附送監獄,以為執行參考之用,惟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業已
由「生活輔導紀錄」替代「性行報告」,並配合新增第五章生活輔導與文康及第
十章獎懲及賠償規定,考量被告生活輔導紀錄及獎懲紀錄,事涉被告行刑後之累
進處遇,爰刪除附加「性行報告」規定,改為附送「生活輔導紀錄」及「獎懲紀
錄」,以作為執行之參考。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刑事被告於判決確定移監執行時,看守所應將被
告性行考核記分總表附送監獄,以為執行參考之用,惟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業已
由「生活輔導紀錄」替代「性行報告」,並配合新增第五章生活輔導與文康及第
十章獎懲及賠償規定,考量被告生活輔導紀錄及獎懲紀錄,事涉被告行刑後之累
進處遇,爰刪除附加「性行報告」規定,改為附送「生活輔導紀錄」及「獎懲紀
錄」,以作為執行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