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其收押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此一程序
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並兼顧預防犯罪之目的。
又刑事被告受羈押後,為達成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羈押處所安全、秩序之必要,其
人身自由及相關權利不免因之受到限制,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受羈押被告之憲法上權利亦應受保障,爰增訂本條揭示此旨。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其收押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此一程序
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並兼顧預防犯罪之目的。
又刑事被告受羈押後,為達成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羈押處所安全、秩序之必要,其
人身自由及相關權利不免因之受到限制,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受羈押被告之憲法上權利亦應受保障,爰增訂本條揭示此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