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第十四條有關檢查受刑人身體及同法第二十一條有關搜檢受 刑人居住舍房之規定,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對於第一級 受刑人,監獄仍有搜檢其等居住舍房及檢查其身體之必要,現行規定已不合時宜 ,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