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由於現今喪葬辦理方式已趨於多元化,有關死亡受刑人之喪葬辦理方式,機關自 得依受刑人家屬意願或結合社福團體相關資源辦理之,然考量監獄資源有限,爰 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列為本條規定,明定監獄請求地方政府機關協助之法令依 據,俾利處理無家屬收領遺體之死亡受刑人之用;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