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第五十三條已明定為維護受刑人之健康及衛生,監獄應依季節供應冷熱水及
清潔所需之用水,為維護受刑人保健需求,矯正機關沐浴熱水之供應標準,應考
量氣候變遷、溫度變化及實際需求等因素調整因應,爰刪除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
三、考量個人髮鬚生長速度不同,且監獄要求受刑人理剃鬚髮目的,應與本法第五十
三條以維護受刑人之健康及衛生之目的相符,不宜擴張監獄管理之範疇,爰將現
行第三項有關理剃頭鬚長度及頻率之限制,修正為監獄要求受刑人沐浴及理剃鬚
髮,以維持監獄之安全維護、公共衛生或個人健康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