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衣被鞋襪商品種類及製造來源多元,不宜限縮於國產物品。另為便於受刑人 服刑時辨別身分,以維護秩序及安全,爰由監督機關訂定受刑人須穿著之外衣之 顏色及式樣,以及提示監獄應注意受刑人外衣材質應符合衛生保健需要,爰將第 一項規定酌作修正。 三、考量氣候變遷,為維護受刑人身體健康,經監獄許可得自備或送入衣類、帽、襪 、寢具及適當之保暖用品,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四、現行第二項規定,已可含括於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