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為說明集體、類別以及個別教誨的實施時間,配合本法第四十條第三 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規定集體、類別以及個別輔導之辦理方式。 三、修正第二項規定上開輔導應於適當場所為之,並留存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