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監獄能迅速妥善處理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特殊情形,爰將現行 條文前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規定監獄應與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並 視必要與否訂定計畫或措施。另,考量現行條文有關前揭事故之處理及陳報程序 規定,核屬機關內部之作業程序,爰予刪除現行條文後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