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 第一項違禁物品定義。第一項後段規定監督機關得考量秩序、安全及管理等因素 ,訂定違禁物品之種類及管制規範,以避免各監獄執行準據不一之弊病。 三、第二項規定監獄應以適當方式公開前項之規定,使受刑人、監獄人員及其他准予 進入戒護區之人員得以知悉並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