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監獄對於新入監者應調查其相關事項及訂定個 別處遇計畫,惟為避免受刑人於移監之情形,接收監獄另訂定個別處遇計畫,致 受刑人移監前之個別處遇計畫中斷,影響受刑人處遇之延續性,爰訂定新入監之 定義,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