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攜帶子女」之定義,實務運作上係包含攜帶入監及在監生產之受刑人子 女,爰予定明並酌為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攜帶子女」之定義,實務運作上係包含攜帶入監及在監生產之受刑人 子女,爰予定明並酌為文字修正,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