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40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明定監獄對於受刑人之教化,應施以適當之輔導及教育,並應參酌受刑人
    之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對於受刑人實施輔導之目的在於促進其改悔向
    上;施以教育,則是為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爰實施教化之意旨,在於協
    助受刑人復歸社會、避免再犯及促進社會安全。
四、為提升輔導效能,增訂第三項明定輔導內容,得委由心理學、社會工作、醫療、
    教育學、犯罪學或法律學等相關領域專家設計、規劃,並得以集體、類別及個別
    輔導等方式為之。
五、為利第二項教育之辦理,增訂第四項規定監獄得自行或與學校合作辦理方式,並
    授權法務部會同教育部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明定監獄對於受刑人之教化,應施以適當之輔導及教育,並應參酌受刑人
    之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對於受刑人實施輔導之目的在於促進其改悔向
    上;施以教育,則是為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爰實施教化之意旨,在於協
    助受刑人復歸社會、避免再犯及促進社會安全。
四、為提升輔導效能,增訂第三項明定輔導內容,得委由心理學、社會工作、醫療、
    教育學、犯罪學或法律學等相關領域專家設計、規劃,並得以集體、類別及個別
    輔導等方式為之。
五、為利第二項教育之辦理,增訂第四項規定監獄得自行或與學校合作辦理方式,並
    授權法務部會同教育部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