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依災害防救法或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行政協助等相關規定,監獄如有必要本可依
法請求軍警機關協助處理,無庸授權另訂辦法,爰予刪除第一項後段規定,並酌
作文字修正。
三、監獄一旦遭受天災、事變,為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生命安全,經斟酌人力調度
及災情之嚴重性後,亦有必要指派受刑人分任災害防救工作,故第二項酌作文字
修正。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災害防救法或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行政協助等相關規定,監獄如有必要本可依
法請求軍警機關協助處理,無庸授權另訂辦法,爰予刪除第一項後段規定,並酌
作文字修正。
三、監獄一旦遭受天災、事變,為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生命安全,經斟酌人力調度
及災情之嚴重性後,亦有必要指派受刑人分任災害防救工作,故第二項酌作文字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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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 | 一 原條文乃監獄遭到天災、事變等非常時期所適用之依據,請求協助對象並涵蓋軍
警等單位。而平常時期監獄請求警察協助事項,未有法律依據。為此增訂第一項
,予以法制化。
二 監獄請求警察協助,宜訂定具體辦法,唯此辦法大部分均屬技術性及勤務配置事
宜,不宜定於母法,以免冗長,為此授權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三 原條文移列為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