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和緩處遇係指比一般累進處遇較為寬和緩進之處遇措施,其適用對象多係因病或
有其他特殊原因者,現行和緩處遇受刑人之適用範圍及相關程序,係規定於本法
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因事涉受刑人權益,爰將上開施行細則規定修正移列為本
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後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後移
列本條第三項,俾利規範完整。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和緩處遇係指比一般累進處遇較為寬和緩進之處遇措施,其適用對象多係因病或
有其他特殊原因者,現行和緩處遇受刑人之適用範圍及相關程序,係規定於本法
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因事涉受刑人權益,爰將上開施行細則規定修正移列為本
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後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後
移列本條第三項,俾利規範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