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監獄受刑人人數嚴重超額時,監督機關必要時得機動調整移監,以符
合人道及矯治處遇功能。
三、第二項規定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將受刑人移送指定監獄之情形。
四、第三項授權法務部就移監之程序與條件、移送指定監獄之受刑人審查條件、移送
之審查程序、辦理方式等事項另訂辦法規範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監獄受刑人人數嚴重超額時,監督機關必要時得機動調整移監,以符
合人道及矯治處遇功能。
三、第二項規定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將受刑人移送指定監獄之情形。
四、第三項授權法務部就移監之程序與條件、移送指定監獄之受刑人審查條件、移送
之審查程序、辦理方式等事項另訂辦法規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