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程序上不受理之情形,爰增訂本條,明定復審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程序上不受理之情形,爰增訂本條,明定復審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