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 ,及其陳述意見方式。 三、第二項明定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應作成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律師及輔佐人陳述意見, 及其陳述意見方式。 三、第二項明定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應作成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