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復審程序或復審書不符規定而可以補正者,應訂定期間通知復審人補正之,以顧 及其復審權益及時效,爰增訂本條規範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復審程序或復審書不符規定而可以補正者,應訂定期間通知復審人補正之,以顧 及其復審權益及時效,爰增訂本條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