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假釋審查應參酌之事項。其中教化矯治處遇成效之評估內容,可包括 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執行成效。 三、第二項明定法務部應依第一項規定內容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並以適當方式公 開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假釋審查應參酌之事項。其中教化矯治處遇成效之評估內容,可包括 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執行成效。 三、第二項明定法務部應依第一項規定內容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並以適當方式公 開之。